《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正式實施
《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正式實施
針對融資性擔保機構中擔擔保公司的破產申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進入規范化的必要和必須性進入了核心階段。記者從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獲悉,為規范與維權中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產業化發展,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對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了六次全面調研,并廣泛征求全國資深權威專家70余位,分別在河南鄭州、北京召開二次全國性研討大會,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臺《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已經同意實施,現印發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且主動逐步備案于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家工商總局注冊分局、住建部建筑市場管理司、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科技部條件財務司、財政部金融司、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等部委單位。(李文才)
附件一: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風險,促進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業規范有序的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和維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托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資質是指從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應當具備的資金數量、人員資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及擔保業績等,根據標準體系而評定的等級。
第四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代償損失率是指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擔保業務時發生的代償資金總額與擔保機構凈資產總額的比率。
第五條 地方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行業指導機構是地方非融資擔保行業協會(信用擔保協會非融資擔保專業委員會),監管機構為行業主管部門【建委(建設廳)、法院、財政等】,行業指導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草擬關于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業的政策、法規并提供給監管機構參考;
(二)指導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業發展,同時制定行業自律和維權等指導意見細則;
(三)審定授權范圍內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資格;
(四)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及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監管部門負責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的指導管理;
(六)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第二章 擔保機構的設立及年檢
第六條 各省市非融資性擔保協會為行業規范管理工作指導部門。非融資擔保機構應取得擔保行業指導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并通過行業協會的年檢。非融資擔保機構應將獲得的資質證書、年檢證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記部門備案。行業協會與工商登記部門將逐步實現聯合年檢制度。
第七條 設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報送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設立目的;
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
3.注冊資金數額及資金來源;
4.申請從事擔保業務的經營范圍。
(二)擔保機構的章程
(三)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
(四)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
(五)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文件
(六)其他
第八條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條件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專職技術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從事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分之二人員有2年以上行業相關業務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人員制度。
(五)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指導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六)獲得從業人員資格5人以上。
第三章 擔保機構的等級
第九條 擔保機構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各等級標準如下:
(一)一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業務人員具有大學??茖W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8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2.5億元以上,在保余額達1.5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2%;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7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學??茖W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的7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1.2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9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8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6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者占人員總數的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4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3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5%;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等級認定管理
第十條 擔保機構審批注冊后,應向行業指導部門申請等級審查,取得等級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若監管部門有其他規定的,必須同時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規范化運作。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達完整會計年度暫不定等級,發給《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臨時等級證書》;滿一年后申請等級。申請等級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等級申請報告(應含有以下內容):
1、申請等級的目的;
2、擬申請的等級;
3、擔保機構已具備的資金數量、人員資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及擔保業績的簡要介紹。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業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資金來源證明書;
4、公司章程;
5、未來股權變化的資本認繳承諾書;
6、驗資機構關于所有投資者實際出資的驗資報告;
7、成立合法合規的情況說明書;
8、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證明材料;
9、與銀行簽訂的《委托托管協議》。如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應當提供所有投資者聯名簽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風險保證書,但不能超過實收資本的70%作為免于托管;
10、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等級所涉文件與材料的法律意見書;
11、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最近三年完整會計年度審計報告;
12、評級機構的評級報告。
(三)各地方指導部門的等級文件
第十二條 行業指導部門根據申請材料,進行等級核準:
(一)、實收貨幣資金10000萬以上的擔保企業由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核準。
擔保企業申請向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申請等級,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企業所在地省級等級指導部門進行初審。省級指導部門在收到企業等級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備的擔保企業,向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指導部門出具初步審查意見。省級擔保指導部門在收到材料后40個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擔保機構可直接向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申請等級。
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在收到省級指導部門轉報的擔保企業等級申請和初步審查意見后的20個工作日內或直接收到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對經復核無異議的擔保企業,通過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的門戶網站及其他網站公告其名單及基本情況的方式,為擔保企業辦結等級審定手續。
(二)、實收貨幣資金在9999萬以下由地方省級協會核準或者授權核準。
(三)、行業指導部門對擔保企業的資金實力、人員資質、業務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實際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審;經審核符合等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達不到資質條件的,允許繼續使用《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臨時等級證書》一年;一年內仍不能達到條件者,將被當地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協會除名,同時備案于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且在中國擔保專家網(www.cnvgz.org)和中國擔保產業信息網(www.cncga.org)上公示。
第十三條 擔保機構的等級原則是每兩年核定一次,對于不符合原定等級標準的機構,予以降級。
第十四條 核定等級后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擔保機構必須向行業指導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等級升級申請書;
(二)原《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本年度企業財務報告及相應的資信證明;
(四)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行業指導部門對等級升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符合升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核定等級信息要在當地監管部門統一備案且在行業網站上重新公示。
第十六條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區域
(一)一級擔保:可跨省區從事擔保業務。但必須滿足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以上;
(二)二級擔保:只能在省內從事擔保業務;
(三)三、四級擔保:只能在本地(市、州)從事擔保業務;
(四)持有《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臨時等級證書》的擔保機構只能在地級(市、州、區)內從事擔保業務。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必須在核定的擔保經營范圍內從事擔?;顒?,不得擅自超范圍經營擔保業務。
第十八條 擔保機構應每季度向其行業指導部門上報財務報表等要求材料,協會同時備案于同級監管部門及上級指導部門。
第五章 擔保機構的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后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行業指導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資格后,依法按企業歇業、破產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四)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應終止擔保業務;
(五)股權發生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后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第二十條 擔保機構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時,應依法保護其財產,按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擔保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取消等級資格直至建議國家職能部門采取停業整頓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申請設立或者申請等級或申請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超范圍經營擔保業務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擔?;顒拥?;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的;
(四)損害同行業企業或第三方利益的;
(五)因擔保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代償損失率超過4%,給予警告;代償率超過6%,通報批評;代償率超過9%,降低資質等級1級;代償率超過12%,停業整頓;代償率超過15%,取消等級。
第二十三條 擔保機構中政府出資(含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根據《國務院授權部門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指導意見的通知》執行,同時在行業指導部門取得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四條 指導管理部門通過建立健全擔保企業等級管理信息系統、社會舉報、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向社會公告等制度,加強對擔保企業的指導管理。對已經完成等級核定的擔保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對其是否遵守本指導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以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等方式,了解其運作管理情況。
(一)對規避等級核準的處罰。指導管理部門發現擔保企業未等級核定的,應當督促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指導部門申請辦理等級核定手續;逾期沒有核定的,應當將其作為“規避等級核定企業”,通過等級指導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且備案于國家職能部門。
(二)對運作不規范的處罰。對運作管理不符合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應當督促其在2個月內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應將其作為“運作管理不合規擔保機構”,通過等級指導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且備案于國家職能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和解釋,并在有關部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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